The Man versus the State by Herbert Spencer

《個體與國家》 [英] 赫伯特·斯賓塞 林斯澄譯

 

全能者是否在設計社會機制之時如此疏忽,以至於任何事物不被持續干預就容易出錯,知悉此點,人們才想要一個政府?不!他們知道或者應該知道,社會法則有此種特性,也即自然惡果將自行修正。在社會中正如在其他受造物中一樣,良好的自我修正原則使得社會的所有要素保持均衡。此外,人們對外部自然的干預經常會打破其正常的均衡,造成的惡果也大於其療效,正如這種情況一般,通過立法來管制共同體的所有行動,此等企圖也將收效甚微,僅將帶來不幸與混亂。

人們想要政府做什麼?不是管制商業,不是教育民眾,不是推行宗教,不是管理慈善,不是建設公路與鐵路,人們想要的僅僅是捍衛人的自然權利——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阻止恃強凌弱,簡而言之,就是維繫正義(administer justice)。這是政府的自然職能和原初職能。人們不希望政府無所作為,人們也不應該允許其胡亂作為。

 

「正義」僅僅被理解為維護人的自然權利。不正義就意味著對這些權利的侵犯。沒有人會訴求「正義」,除非他想要證明自己受到侵犯;沒有人能主張維繫「正義」需要實施任何法律,除非他能證明若不如此,其自然權利可能被侵犯。

 

假設我們享有貿易自由,我國農民能否抱怨說我們允許消費者從其他人那裡購買更為低價的食物,這是在侵害他們的自然權利?就像他能否控訴說國家對其施行不義,因為國家沒有強制製造商在製造品上對他索取高價,相反還允許他從別處購得價優的同等製造品?不!「正義」不需要這種干預。在所有限制商品的情況中,這種反駁都成立,因此顯而易見,基於同樣的假設,我們總是應該享有自由貿易。

 

國教不僅僅對保護個體自然權利來說,並不必要,而且還侵犯了人們的「良心自由」(rights of conscience),強制他們去支持與傳播自身所不贊同的學說,這絕對侵犯了他們。所以,國家建立國教,就會站在侵犯正當權利的不當位置之上,相反,保護正當權利才是國家建立的目的。因此,顯然這種限制性的定義從未許可人們建立國家教會。

 

不正義意味著主動的壓迫行動(a positive act of oppression),沒有人或者群體會僅僅因為保持消極的立場(a negative position)而被控訴為不正義。

 

可能有人會反對這種預設,也就是不同群體在起點上是平等的,反對說這種預設不僅僅毫無根據,還與事實相反;眾所周知,少數人佔有財產,同時大多數人卻不因任何過錯而陷入貧窮,在這種情況下,財產權很成問題。我的回應如下:如果他們可以證明我們時代的這兩群人是他們所說之人的直系後裔,也即我們時代的窮人是受壓迫者的後代,而那些繳納濟貧稅的人是壓迫者的後代,那麼我就接受他們的反對。但只要這仍未被證實或者接近被證實,那麼該反對就無效。因此,在上述的有關國家職能的定義中,根本不允許任何濟貧法的存在。

 

《不服從者》(Nonconformist)所服務的政治團體認為自身應以原則而非便利來行事,並宣稱以遵循合理信條作為自身的使命,無論該信條會招致罵名還是贏獲公望。因此,《不服從者》將以真誠的思考來免除所有個人偏見和政治偏見。

 

勤勞的生產階層不僅直接貢獻了濟貧稅的大頭,而且餘下的大部分稅負,表面上雖然落在中上階層身上,實際上最終也根源於他們。

 

令人驚奇的是,那些近來批評國家汲稅計劃的文人,那些指出慈善事業徒勞無功的文人,在相應正義的呼求之時,沒有認識到這些舉措與濟貧法並無二致。兩者都試圖緩解惡果而非消除惡果,都在平息國民的抱怨,而試圖推遲落實國民所呼求的權利。簡言之,政策如下:我們必須用慈善事業來堵住民眾的嘴,但無須考慮他們的權利問題,只要給他們更多教區救濟即可。

 

我們也很少考慮到濟貧法對共同體中納稅人所造成的道德影響,縱使該影響是其最顯著的特徵之一。濟貧法建立後,因為作用於人性的原則並無二致,繳納濟貧稅將取代真實的慈善行動,而實踐道德的責任也將被履行法律的形式取代。強制派捐很難激發出真情實感。被收取濟貧稅之人並沒有從自家口袋中掏出對窮人的真正同情,他們把濟貧稅看成另一種形式的稅收,並且對支付此稅感到煩惱而非愉悅。影響不僅如此。那些貧窮的勞動者或者工匠在世間艱難謀生以保持自立,但他們並沒有得到同情。因為人們認為,只要有濟貧法,就不會挨餓,而且一申請救濟,他們也能得償所願。國家慈善事業鼓勵了這種心態。當人們繳完法律所要求的稅負,他們也就良心安寧,不再需要實踐任何慷慨之行,代理機構接手了慈善事業,人們也無須超越自私的傾向去實踐內心更為高貴的情感,這些情感也必將沉淪,最終國民品格也將衰敗。繳納濟貧稅與真正的慈善事業之間的關係,就如同側重儀式與形式和真正的宗教情感之間的關係。

然而,有人會問:我們何以知道自願的慈善行為(而非國家干預)就可以為那些日常遭受苦難的窮人提供足量的救濟呢?擴大選舉權也遭到類似的批評與質疑——我們何以知道如果給予那些不適合行使選舉權的人們以權利,他們就能行使選舉權呢?那位《不服從者》的編輯就選舉權問題所做的巧妙回應,也可適用於此:人們如果從未被要求履行某項職能,那麼他們也就無法習慣於履行該項職能。人們如果從未被要求踐行某種德性,那麼他們也就無法習慣於展示這種德性。道德活力無法與道德懈怠共存。高尚情感將保持沉寂直至環境迫使它們有所運作。因此,只要公共機構為窮人提供所需,那富裕者就沒有動力去實踐慈善行為,而貧困者也缺乏刺激以保持審慎和節儉。只要富裕者繳納稅負,那麼他們也不會實踐慈善;只要貧困者可以獲得無盡資金,那他們也不會奉行節儉。因此我們有理由認為,如果沒有濟貧法,富裕者會更加慈善,而貧困者會更加審慎。此時,富裕者給予更多,貧困者要求更少。

 

整體來說,論證如下:

1. 濟貧法的重負主要由勤勞的生產者承擔;

2. 商業限制的存在沒有正當理由;

3. 即便我們假設濟貧法有直接好處,其還有間接損害,因為它加重了困難的成因;

4. 許多對建制化慈善的最猛烈批評也適用於對建制化教會進行批評;

5. 濟貧法阻礙了真正的慈善事業的運行,也拉低了國民品格;

6. 如果沒有濟貧法,自願慈善行為將增加,而短視行為也將減少,這也反証該法之不必要。

出於這些理由我們可知:根據政府職能的前述定義,政府不應該實行濟貧法,這恰恰是因為濟貧法在本質上是惡法。

 

在許多情況下,逆境是對越軌者來說唯一有效的教訓。也許有人會問,先輩犯錯而讓後人去忍受物質匱乏,這談何正義或者有何益處?此確有益處,而且十分巨大:先輩特有的不道德傾向會遺傳給後代,這種道德頑疾需要被治療。在健康的社會條件下,道德敗壞所帶來的貧困就是治療的手段。頑疾本身就提供了治療手段,而濟貧法阻礙了此等治療手段的運作。

 

威廉·佩利(William Paley)宣稱,「任何便利之物即是有權享有之物」(whatever is expedient is right)。此等宣言十分驚人,但是我們應該銘記,此處「便利」一詞並非在通常的意義上使用。便利之物並不意味著將最能滿足當前的目的,相反,就其當前的和未來的、直接的和多面的影響而言,便利之物才是最為有益的。佩利不是在捍衛那種使得國民犧牲未來福益而滿足當下利益的便利之物;相反,他呼籲的便利之物乃是那種當下的和預期的正向總和,大於其負面總和的事物。當我們從這種寬泛的意義上來解釋上述宣言之時,當我們如同考量當前影響那樣也考量遠期的可能的惡果與收益之時,這條宣言才不再顯得突兀。

 

人類的幸福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世俗需求的滿足,而土地產出是滿足這種需求的必要手段。如若人們沒有耕耘土地,就不可能有大量產出;如若沒有佔有產生的激勵,人們也就不可能耕耘土地。沒有人希望自己勞作而他人收穫。從各個原始民族的歷史中,我們可以得出足夠多的證據來說明此點。其次,我們發現只要人類的物質渴望沒有得到滿足,人們就不會推動社會進步。沒有足夠多的糧食和衣物供應,人們就沒有精力去文明化自身。如若沒有文明化,也就沒有道德和智力進步。如果心智停留於矇昧,人類也將無法享受到造物主使其能享受到的最高級快樂。

 

1. 我們的當前情況是窮人被禁止自食其力,但是我們沒有義務給予那些不勞動者以生存資料,我們應該打破這些由自私的立法者設立的阻礙辛勤勞動的障礙,將勞動者放回到正當位置上,以此恢復社會的自然狀態;

2. 如果我們允許貧困的罪人從濟貧法所賦予的權利中得益,那麼我們不僅是在消除他們所應受到的正當懲罰,而且也是在消除促使他們去悔罪和從良的最有效動力;

3. 真正的權利通常有明確的定義,但濟貧法設定的權利並無此種明確定義;

4. 便利的原則、上帝的隱含意圖和人性的構成都認可財產制度,如果我們承認財產權,那麼我們必須拒絕濟貧法所試圖設立的規定;

5. 承認人們有權利從土地產出中獲得維生所需,這不僅與財產權相悖,而且改做法造成的惡果多於好處,這也並不符合便利原則。如果其並不符合便利原則,那麼也就不可能成為一項權利。

 

戰爭之於國民就如酒水之於個人。戰爭(與酗酒一般)導致了同樣的不自然的活動——同樣都使得力量在表面上有所增強。戰爭和酗酒,以同樣的方式攫取了未來所需的生命供給和能量供給,使得人們在短暫的興奮過後陷入相應的消沉中,而同樣的,(個人的或社會的)機體也將逐漸壞損。這些短視的政客以戰爭產生的表面繁榮為依據,公然宣稱戰爭有利於國民,他們所犯的錯誤與那些人如出一轍,那些人宣稱在精神上打雞血就是永久性的精神增強,其實人們在雞血的影響下,反而經歷了精力上的衰退。

戰爭是封建精神的長久給養,也是所有民族的長期夢魘。我們一直深受其害的諸種自私與暴政皆源自這種封建精神。

 

許多人會懷疑說:「除非其他國家同樣放棄征戰,否則我們放棄戰爭又有何用?」這派人也常常提出類似問題:「個人能幹什麼?」他們並以此為借口不去改革社會的不公。難道我們需要跟他們說明,人們從未異口同聲地達成過一致的結論?難道也要告知他們,人們要達成一致根本不可能?難道我們需要跟他們明說,所有偉大的變革都由個體散發?難道我們需要告訴他們,所有事情都留待他人,最終將無人會做?每個人都應該放棄幼稚的做作,勇敢站出來履行自身的職責,此時,國家的惡行就能很快得到糾正。此處適用於個體的真理也適用於集體。我們不必期待所有國家能同時放棄戰爭,必須要有領頭人。和平的理想和典範不僅會吸引鄰近國家的跟從,而且鄰近國家也會擴散自身的新的影響,被長期呼籲的國際仲裁體系就能很快建立起來。人們會對國際爭端的和平解決視若珍寶,從而愈少操諸干戈。

 

設想一下我國捲入到與其他國家的爭端之中,最終他國侵略我們。此時有兩種可能,我們或者進行反抗,或者放棄反抗。許多人在這種情況下會希望神意的干預;而另一些人則會相信消極抵抗原則。但是我們無須囿於這兩者,而是假設人們有必要進行積極抵抗。這種抵抗可以憑借兩種方式組織起來:一是大部分國民獨立於國家,組織起抵抗,召集戰爭委員會、自願提供物資和做好所有必要安排;二是像以前一樣,政府親手承擔戰爭事務。第一種選擇似乎不可行,但是這種不可行性值得懷疑,因為此不可行的印象究竟源自與我們先前認知的不合,還是源自與任何理性判斷的不合呢?野蠻民族間的戰爭經常不需要任何固定的行政權力來加以指揮。在文明國家中,我們也可以舉出一些反叛的例子,這些反叛力量對抗政府,持續鬥爭。

 

1. 戰爭是一項極大的罪惡,所以在前述的國家定義中排除戰爭權,就是一條有力的支持該定義的論證;

2. 剝奪統治者的戰爭權是我們力所能及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該舉措能加速和平年代到來,那時「國家間便不再持劍相向」;

3. 抵抗侵略是唯一享有必要之名的戰爭形式,我們也無須對此感到過多的擔憂;

4. 假設我們的沿岸被敵人侵犯,此時許可國家進行抵抗也實屬必要,縱使如此,這種例外情況也並非出自原則本身的缺漏,而不過是該原則在實踐時有其不足。

 

約翰·麥克庫洛赫(John McCulloch)說道:「每個國家都擁有一些自然或習得的能力,該能力使得它相較於別國,在特定生產部門佔據優勢。但是一個國家的商品在其殖民地市場競爭不力,這個事實結論性地表明該國在此商品生產上並無優勢,相反,相較於他國的勞動者,在生產這種所需商品之時,該國勞動者處於不利地位。就此,為了壟斷殖民地市場,我們供給本不應該生產的商品,我們也確實將國家部分資本和勞力引流到此種不具優勢的生產部門之上,而非讓其自然流入合適的部門裡。」只有每件商品都以最少時間和最小勞力生產出來,這個生產體系才是對全世界、對各個國家都有利的體系。

 

1. 國家財富的增長並不通過佔有龐大的殖民地來實現;

2. 無論是殖民地還是母國的生產階層都必然受到商貿壟斷的傷害;

3. 唯有貴族才是受益者;

4. 移民沒有權利要求母國提供保護;

5. 一旦母國給予移民以所謂的保護,那麼這種保護就將轉變成他們壓迫原住民的動力;

6. 如果由私人組織運作移民事業,那麼原住民顯然將更少受到不公正的對待,而這種不公正行徑曾經卻是文明世界殖民者對待原住民的典型方式;

7. 賓夕法尼亞的情況給予我們足夠的信心,使我們相信自然殖民體系更具優勢。

 

也許人們會援引今日普魯士和德意志的教育體制作為證據,來證明上述論證有誤。人們會說,此等教育計畫施行多年,並沒有導致上述惡果,相反,民眾心智漸開。凡此與我國兩相比較,就表明我國在自然教育體系下沒有獲得他們在人為教育體系下所獲得的那種重大進展。此論證貌似有力,但一經細緻考察,就顯得膚淺十分。當一座普通房子接近完工之時,一座宮殿的地基可能才剛冒出壘土,但是我們不能就此推論說,這座宮殿最終不會成為最為雄偉的建築。我們無法根據溫室樹木比其戶外同類更為高大,就論證說該溫室樹木是最為完美的樹木,經驗表明情況恰恰相反。我們不會認為早熟的兒童相較於他晚熟的同伴,在將來會長成更優秀的成年人,我們知道相反的情況反而更普遍。同樣,我們需要銘記,儘管國家教育在短期內能刺激國民心智快速成長,但我們不能就此假定說,國家教育的最終成果不會為自然教育所遠遠超越。受造世界的偉大法則之一,就是存在物越完美,其發展過程就越長久。類比法使得我們可以假定,人類的普遍心智也會如此:心智所能達到的水準越高,其發展過程也就越緩慢,其到達頂點的時間也就越漫長。那引領心智到達完美巔峰的力量,必需扎根在廣闊深遠的基礎之上,必需扎根在人性中某些根本且不變的特質上。碩果愈大,成熟過程也越慢。

 

在羅馬天主教蔓延的沉悶年代,教會統治達到巔峰,全歐洲在教會的可怖陰影下淪落到黑暗與矇昧的無知之中。開明人士實際上學習古典語言,不過是以求通達那些用古典語言寫就的知識,因為母語寫就的知識蕩然無存、教育荒廢,超越矇昧大眾的唯一道路就是學習拉丁語與希臘語。然而時光變遷,巨變發生。人類並非命中註定永遠停留於精神受縛的狀態,社會心智從長眠中甦醒,獲得新的活力;智識回潮把無知與偏見一掃而光;科學和哲學突飛猛進,遠超其先前成就;相較於現代知識,古典知識淪為邊角料。可以預見,這種情況下死語言將逐漸被廢棄不用。但是,沒有!縱使時代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我們還是如此極端地推崇先例,我們還是如此頑固地附著與我們祖先的實踐。儘管條件已經徹底改變,儘管原初的必要性已然小時,但是未變的習俗依然留存下來。言詞是觀念的表達,而非觀念本身;語言是知識交流的工具,是達到目的的手段,只有在其能服務於這個目的時,語言才有價值,然而告訴人們這些也徒勞無功。道理如此明顯,然而人們依舊如故,那些為學語言而學語言的人,就像那些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製造了一系列工具而從不使用的工匠;他們也像那些將人生的最好年華用於建造梯子,以求摘取樹尖少量普通果實的人,殊不知其他更為高質高量的果實已近在咫尺。道理如此清晰易見,然而,古典教條的影響卻十分巨大,「隨波逐流」的慾望也極其強大,以至於在這個已經啟蒙的時代,人們還是忽視觸手可及的真正知識寶庫,轉而追隨風尚,把時間白白浪費在語法與詞彙之上。

 

如果一個並非國家建立的體系,僅僅因為扎根於偏見之中,受到社會偏見的庇護,就能抵禦理性和常識的質疑而持續良久,那麼我們要改革那些不僅受到社會支持,而且還有法律保護的體系,更是何其困難!即使民眾確實可能掌握重塑該體制的權力,但付諸實踐的可能性近乎零。即便民眾在理論上有方法糾正既有制度,然而諸多例子表明要調整現存制度,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困難。同時我們也無法假設在臨近的未來,這些困難很大程度上會不復存在。然而即使所有條件都有利於該制度的重塑,但事態依舊如故。那麼對於一項任何變化都會損害既得利益者利益的制度來說,改革之路上的艱難險阻也就更多了!

 

人們從來都不能評估自身成長過程中所受教育的缺陷,即使他們對此有所認識,也極難做出改善。縱使我們承認上述結論是為正確,支持國家教育仍可能有一種立論,也即預設國家教育無須任何改革。這也意味著,我們現今已經到達了心智的頂峰,以此為智識訓練準備好最為完善的計劃。我們不僅完全有能力對自我做出決定,還有能力為後代提供安排,判斷何為最有價值的知識分支,何為最佳的教育方式。我們在有關心智的哲學上是為最優導師,我們在教導後代的問題上已被認證。這假設可真是極其明智啊!

 

如果他們鼓吹的教育體系要真正成為國家教育體系,那麼該體系就必須由政府管理,並由國家資金維持;而此資金是為國家收入的一部分;國家收入由稅收籌集,稅收攤在每個個體頭上,既落在那些有孩子的個體頭上,也落在無孩子的個體頭上。所以結果必會是所有人都要為維持這樣一個教育體系買單,無論他們是否需要這個體系,無論他們是否同意這個體系,一如他們不同意國家教會。有些人不同意教學的門類,另一些人則不認可教學的方式。這人不喜歡道德訓導,那人不喜歡智識訓練。此處他們不同意具體細節,那裡他們反對整個體系。那麼讓這些並不從中受益的人來承擔該體系的重負,這是為公平?這是為合理?當然不!強迫每個人去為對自己或是其孩子都毫無助益的教育內容支付費用,這皆為不正義,而他們之前所做的每個論證也同樣有效地適用於此。

 

對國家教育的反對如下:

1. 國家教育必然會在道德和智識訓練上引入一個統一的體系,這註定導致人性多樣性的毀滅,而多樣性卻對國民的心智活動至關重要;

2. 國家教育將剝奪教師一職中自我發揮和自我提高的強大積極性,而自然教育就曾激發出這種積極性;

3. 考慮到國家教育建成後就不再可能對其進行改善,這實際上也就假定我們能夠為後代指明哪種知識最具有價值,哪種教育方式最適合他們——而這種假定荒謬絕倫;

4. 國家教育與國家宗教一樣,易於墮落,並最終將全方位敗壞;

5. 國家教育如果想要成為一個公平的體系,那麼我們就必然要假定所有人都將同意採納該體系——這種假設根本不可能實現;

6. 國家教育會被政府用來作為工具,以麻痺民眾,以壓制所有對更好事物的渴望,以將民眾維繫在臣屬地位。

 

我們無須費力論證說醫藥從業者正在努力建立壟斷地位,因為他們早已經公開承認這點。他們公然宣稱自身在尋求保護民眾,並大膽主張他們有權如此作為,而且所有這些努力都出於良好的願望,以保護公眾免於江湖郎中的禍害。為了證明國民能從這種壟斷中獲利,這些貌似利害無關的人極力強調放縱沒有行醫資格的人士欺騙矇昧民眾所帶來的危害。

 

如果國家真有職責去照看公眾健康,那麼確定無疑的是,國家需要採取更為有效的方式履行該項職責。我們為何不像古老的格言那般——「預防勝於治療」,致力於長久維持民眾的健康?施行全國膳食計劃:對個體每日進餐的次數做出規定;為男男女女規定膳食的數量與成分,定製肉菜比例;規定飲水佔比、飲水時間和飲水種類;詳述運動時數並規定運動種類;規定穿著的衣物;根據人們的年齡和性別決定睡眠時間,事無鉅細地做出規定以在日常生活中指導國民,幫助其實現完美的睡眠。毫無疑問,相較於之前的半吊子措施,這些規定在原則上更為有效,也更為合理。如果你堅持人們需要依據法律才能免除疾病的困擾,那麼你同樣也會認為人們需要依據法律才能保持健康。

 

大量過於心軟之人不能忍受任何社會的苦難,他們提議推行法律,以防止這些苦難在未來發生。他們不在乎一人之不幸實乃千萬人之教訓,他們不在意人們更多會從失敗而非成功中吸取經驗教訓,他們對只有持續努力避免錯誤、困難和危險,整個社會才能變得更為明智這點視而不見。

 

人類同樣也有許多各式各樣的需求,人類被賦予道德機能和智識機能,以匹配其與外在世界的複雜關係,他的幸福本質上取決於這些機能的活動。人類與其他受造物一樣,其機能活動主要受到所處環境的影響。人類的日常需求——努力克服困難與極力避免危險,渴望保證生活的舒適所需——都對人類的心智能力有所刺激,刺激這些心智能力健康運作。不可違背的必然需求是對人類生理天賦和心智天賦的巨大刺激,如若沒有這些刺激,人類將落入無望的麻木不仁之中。我們建立濟貧法來消除國民的生活遠見和自我節制;施行國家教育體系來幫助國民甩手對自家孩子的照料;實行國家教會來滿足國民的宗教所需;制訂法律來保護國民健康以至於國民少有機會自我照顧。如是行之,國民會在很大程度上放棄全能者所賦予他的機能。行動的所有有力源泉都將枯竭,聰慧智識不再被需要,道德情感力不再被喚醒,人們心智中的高級能力被剝奪了自然運用的可能,人性必然將逐漸退化。失去使用需求,人們將變得遲鈍;遲鈍之後,人們將很快退化。

 

1. 當異見者拒絕國家照料國民的精神健康之時,他也肯定不承認國家應該照料國民的生理健康;

2. 政府干預理論的最積極支持者,卻視而不見此種干預將造就的另一種形式的壟斷;

3. 沒有人有權利宣稱立法機構需要照料其生理健康,以至於他無須進行自我照料;

4. 此例正如他例,幫助民眾做自然上本適合他自己做的事情,將是一種最為有效的降低國民品質的方法。

 

我們的立法者對民眾施加最為苛刻的稅負。他們把從辛苦工作的匠人那裡勒索來的錢財,浪費在支持富人利益的制度之上。他們借助稅賦維持常備軍以確保民眾臣服。當受到虐待的臣民要求政府保護他們的權利與權益之時,當他們要求政府履行建立之初的職責之時,當他們要求立法者為他們做那些其早已慷慨過款的事務之時,政府作何回應?政府一件也不作為!它將原告移送給仁慈的初級律師、辯護律師、上庭律師和一堆法律官員。通過令狀費、宣誓費、宣誓書費、傳票費等各種雜費和其他不可計數的費用,它榨乾原告的錢包。它將原告捲入普通法庭、大法官法庭、訴訟程序、反訟程序、反訴程序和上訴程序等等迷宮般的事務中。它本應該保護人們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現在卻對其造成數千次難以逆轉的傷害。這就是我們「光榮的憲政」(glorious constitution)!

 

對龐大的勞動階層來說,他們的行動決策出於便利(expediency)的需求而非正義(justice)的命令,因此就賦予這些民眾以權力的問題,反對者有如下觀點:「社會是一個複雜的機器,其成員的利益龐雜而且多變,相互間盤根錯節,這需要精深的聰慧和清晰的智識才可以完全理解與評估其中的複雜關係。立法機構的目標之一,就是對這些相互衝突的利益進行適當管理。這也是把萬事萬物保持在均衡狀態的困難所在,就連最為聰明的政治家也會為此感到困惑。因此,賦予未受教育的階層以權力,讓他們決定那些複雜難懂的立法事務,那些對公眾福利至關重要的立法事務,這種賦權可以被稱為審慎?」

如果我們能夠證明那些複雜且多層次的利益最終根本無須管理,因為它們在起初就已被良好安排以至於能夠自我管理;如果我們能夠發現管理社會事務所面臨的巨大困難源自對自然法則的干擾;如果我們能夠表明雖然政府愚蠢地把事物努力維繫在不穩定的均衡態:那麼在很大程度上,上述的反對必會失去效力。我們並不否認國民事務在陷入駭人困境時,需要一些技巧才能將之復歸常態。但是我們也可以說明這些災難性後果並不來自立法干預的匱乏,而恰恰源於立法干預的過多;並不因為我們的立法者缺乏智識,而恰恰由於他們長久的自私干預:因而,事實也難以支持那些反駁普遍選舉權的論證。

 

在理論上,有關政府職責的定義完全由社會的原始需求推演而來,而此種推演結果與目前所許可的普遍干涉並不符合。我們嘗試展示過,從立法管制中恢復諸多社會組織的原初自由,這一舉措所能帶來的一些重要好處。在此過程中,我們的論證成果如下:

1. 過去和現在的經驗都證明,所有對商貿的限制措施都會對社會繁榮造成明顯的損害。必要所需也急切地迫使我們實行自由貿易。我們必須最終回歸在自然指導之下的完善的商貿自由,如果對國家權力進行恰當限制,我們應該就不會偏離這種商貿自由。

2. 國家教會將受到譴責,不僅僅因為其無助於宗教的傳播,而且適得其反,國家教會將落入世俗、敗壞和冷酷的境地,這種情況反而會阻礙宗教的傳播。當我們見識到管理員的失職,就知曉其完全無力向國民宣揚基督的教化。當我們看到管理者如此倚重國家支薪的牧師權,也就知道他們實際上承認自身毫無基督精神,以至於如果不是為了職位薪酬,他們根本不會履行自身職責。因此,在有關國家定義中囊括政教分離原則,極具好處。

3. 儘管濟貧法表面上對勞動階層來說是福利,實際上對他們卻是負擔。濟貧法延緩了對社會不公的糾正,也並不鼓勵真心的仁愛實踐。強制救濟也會造成捐助者和受益人兩方都陷入敗壞。相反,自願原則既適用於宗教管理,也適用於宗教慈善。如果沒有立法干預,慈善事業的益處將得到保障,同時還不會造成貧困的惡果。

4. 普遍而言,戰爭是極大之惡,我們作為基督徒的職責就是採取所有可行措施以消除戰爭。因此,我們應當限制政府,使之只履行原初功能,從而剝奪政府的侵略權力,這是阻止戰爭的最有效手段。

5. 人為殖民在方方面面的影響都十分有害。殖民貿易總是轉變為有利於貴族統治的壟斷特權。為殖民定居者所提供的明面上的保護,通常被證明是對他們的極大詛咒。在國家支持下而建立起的殖民地上,原初的土地所有者遭受到殘酷的迫害。而賓夕法尼亞的例子向我們提供了極具說服力的證據,說明自願的、未經保護的移民模式更有優勢,而且我們從先前原則中,也必然只能支持這種移民模式。

6. 國家教育將傾向於摧毀心智的多樣性和創造力,而多樣性和創造力對社會進步來說至關重要。國家教育將阻礙教育水平的提高,因為其會消滅有益的競爭,也因為在改革之路上,變革舊有機構困難重重,破除人們對現存教育制度的自然偏愛也阻礙頗多。我們更無法保障國家教育在未來的有效性,種種理由都使得我們相信國家教育最終會像國家教會那般敗壞下去。支持國家教育必然需要動用整個共同體的稅收,此稅款既來自其支持者也來自其反對者,顯然這種舉措並不公平。所以一個排除了國家教育的制度才是我們會採用的制度。

7. 一些醫藥從業者熱衷於鼓吹推行法律以保護公眾健康,然而他們不過出於私利。民眾的健康與民眾的宗教一樣,都不再是立法管制的對象。沒有人有理由要求國家照看他的身體,以使得他免於自我照料。在這等例子中亦如在其他例子中,為人們做那些全能者希望他們自行承擔的事務,無疑都是在貶低人類,降低他們在受造物中的等級。

8. 通過把政府的焦點限制在維持秩序、保護人身和財產安全之上,我們不僅僅可以避免許多由於過度干預所造成的傷害——那些折磨我們的傷害,而且同樣可以保證政府恰當地履行其所有重要職能,儘管這些職能在當下總被忽視。

 

如果有人反對說,因為管理國民的機構作為國民生命和利益的保護者,必須得到所有國民的服從,以免社會變得無組織化。因而,相對於私人組織對其成員而言,管理國民的組織對其公民享有更高的權威。對此,我回應如下:假定有此等差異,論證依然有效。如果人們行使自由的方式就是把自身的自由託付出去,那麼此後他們難道不就是缺少自由的奴隸?如果通過公民選舉,人們選出了一個對他們實行獨裁的人,因為他們自行造就了此等專制,我們就可以說他們依然保有自由?就因為他們自己投票得出了法令,就可以證明這些獨裁者頒佈的強制性法令是為正當?

雖然出臺這些法令造就的繁多限制進行辯護;因為民選組織並不比君主制度更能享有無限的權威。

 

此等意外事件讓我想起所謂「務實的」(practical)政客,他的頭腦中也沒有類似於政治動能的觀念,他更不知道政治動能沒有減少或維持不變,相反還在增加。他的日常理論就是其措施所造就的變化,會如其所願,讓停就停。他以為自己所作為之事將獲得成功,但是很少考慮到他所作所為的長遠問題,更別說兼顧相應的複雜問題。

 

無視一代又一代人的前車之鑒,「務實的」政客還是只盯著這些眼前的結果,而自然而然地忽視那些別的可能,那些別的可能結果遠比之前列舉的更為長遠、廣泛而且重要。我們還是重複上面的比喻來說明問題:他的政策開啟的政治動能有時會減少,有時則激增,但是他從未思考過這種動能是否會與其他動能相疊加,在現今產生出集聚的能力,造成未曾預見的變化。他僅僅考慮自身所推出的一系列立法的效果,而沒有對其他已經存在的類似的立法大潮進行考察,更沒有反思過那些繼他的創制之後,追求相同目標的其他立法潮流。因此,他從未想過,這種種趨勢可能在現今融匯成巨大的洪流,從而完全淹沒和改變事物的面貌。或者我們可以不用比喻,而換一個更為確切的表述:他沒有意識到自己正在助長一種特定形態的社會組織,那些繁多的措施造成了組織的種種變化,這些措施持續施加作用力,使得這種特定社會形態更加普遍化。超過臨界點之後,其趨勢就無法逆轉。每個社會總是儘可能地對其他社會輸出自己的社會結構。所以在各個社會中,每種結構也都傾向於自我繁殖。

 

每天我們都會遭遇到這樣的問題:「既然我們已經做了這些,為什麼不應該做那些呢?」由此我們遵從先例,持續推出管制性法案。

不僅僅是先例推動了這些擴張,而且為了彌補那些效果不佳的舉措和處理持續產生的人為惡果,擴張管制也有必要。失敗並沒有摧毀人們對這些管制機構的信念,反而不過是使得人們更為急切地推動建立這類管制機構或者更多的分支機構。

政策的擴張帶來相應觀念的擴張,各處都在助長以下這種不言而明的預設:任何事情一旦沒有做對,政府就應該介入。

管制政策的每次擴張都會增加額外的管制機構,同時,也強化官僚主義和鞏固官僚組織的權力。就像一架天平,一端有很多砝碼,而另一端只有少數砝碼。把砝碼一個個從多的一端移到少的一端,現在太平將平衡。如果你繼續這個過程,天平兩端的輕重也將逆轉。假設天平臂本身就不等長,臂長的一端砝碼較少,然後我們把此端的砝碼移到另一邊,這將造成更大的影響,並將使得輕重更快地易位。我用這個比方來說明,將個體陸續從被管制的共同體中移位到進行管制的機構中,會造成何種影響。這種移位弱化了一方而強化了另一方,其造成的影響程度遠比數量的相對變化來得更深遠。一個相對小型的官僚團體,因為共同的利益和中央的權威而凝聚起來,相較於無凝聚力、沒有固定策略的公眾來說,具有極大的優勢,而只有強烈的憤怒才能促使公眾聯合起來一起行動。因此官僚組織一旦度過特定的成長階段,將變得越來越不可逆轉,這正如我們所見到的歐陸官僚制度那樣。

隨著管制方的力量增強,被管制方的反抗力量將以幾何比例衰減下去,不僅如此,被管制方中大部分人的私人利益,也使得這種變化速率更加迅猛。各個圈子現今都在討論如下事宜:當只有通過競爭激烈的考試才有資格從事公共服務的時候,人們就會教育年輕人要通過考試並受僱於政府。結果就是原先那些批評官僚作風越發興盛的人們,現在雖說不上喜歡,但是至少也以寬容的態度來看待其發展,因為官僚制的擴張為他們的親屬或者有關係的人提供了職業機遇。任何人只要想起那數量龐大的對其子女前途充滿焦慮的上層家庭和中產家庭,就將觀察到,那些原本反對立法管制的群體,隨著私利的增多,現在開始鼓動拓寬立法的管制。

偏好受人尊敬的職業增強了人們對職業的迫切渴望。「儘管薪資低廉,但是他的職業仍然是紳士的職業。」一位父親如是想到,所以他希望自己的兒子能擔任政府文員。與從商相比,擔任政府公僕相對體面;隨著管理組織成為社會中越發龐大和強勢的構成要素,這種體面程度也隨之增長,而就職於政府越來越被人們視為榮譽的標準。

 

公共機構越多,市民就越強化如下觀念:無事不應為其所做,而其自身則應無事可做。通過個體行動或私人間的聯合來獲取所需,一代又一代人對此愈發感到陌生;相反,他們愈發熟悉借助管制機構來獲得所需,直至最終,他們視管制機構為唯一可以依靠的機構。

 

《帕爾摩報》(Pall Mall Gazette)在1883年12月3日就刊登了一名「機修工」的說法:

教育的提升帶來對文化的渴望,文化帶來對許多事物的渴望,而這些事物是遠非勞動者所能企及的……在現在這個陷入競爭激烈的時代,窮苦階級根本無法觸及那些東西;因此他們不滿現狀,受的教育越多,他們就越不滿。從而,我們中的大多數人也把羅斯金先生和莫里斯先生視為真正的先知。

 

因為擁有選舉權,大多數人現在被培養出寄希望於社會重組來獲利的習性,結果導致任何人如果想要得到他們的選票,即使他無須屈服於誘惑,公開表達對他們的支持,但是至少也不應該去揭露他們的謬誤。每個議會候選人都爭先恐後地提出或者支持一些譁眾取寵的立法。甚至那些憂心地位不保的政黨領袖和試圖上位取而代之的政治人物,都會競相飆價來爭取支持者。正如我們近期所見,每個人都比其對手承諾更多,以討好民眾。議會中的分歧也向我們表明,對領袖的傳統式忠誠超越了對政策本身是否合理的討論。代表們投票贊成那些他們認為原則上有錯誤的法案,並不會使得自己感到良心不安,因為這是政黨所需而且也為顧及下次大選。由此,有害的政策甚至被洞明其惡果的政客強化了。

 

本質問題是他被迫花多少精力為他人利益而勞作,而又留下多少精力為自己的利益勞作?他受奴役的程度取決於他被迫繳納和可以自留的比率,他的主人是個人還是社會,這則無關緊要。如果他別無選擇只得為社會勞作,而社會只返還給他總產量的一部分,他就是社會的奴隸。

 

共同體的每個成員作為個體將會是共同體這個整體的奴隸。軍事共同體常常展現出這層關係,即使這種軍事共同體採用半民主制的政府形式。這條適用於頻繁戰爭狀態的信條,也被社會主義者並不自知地重新引入,引入到純粹生產性的狀態之中。每個個體服務於其聚集而成的整體,針對每個個體的服務,當局只返還他們自認為合適的部分。所以即便服務當局是人們所希望的那般仁慈,但是該制度的結果還是奴隸制,儘管奴隸程度比較輕微。

管制當局將很快不再如人們所希望的那般仁慈,而奴役也不再輕微。社會主義者的玄想如同「務實的」政客的玄想一般,在預設上就有誤。他們預設官僚制會如人們所希望的那般運作,然而從未如此。支持共有財產的組織機器和現存的社會機器一般,與現存的人性相適應。現存人性的缺陷將帶來的惡果,既會出現在後者之中,也會出現在前者之中。權力慾、自私心、不公正、不真誠經常在相對短的時間內引領私人組織走向毀滅,其效果更是一代又一代地累積下來,也將不可避免地產生更為巨大而且更不可救藥的惡果。而管理組織如此龐大、複雜,佔盡所有資源,其一旦發展並加以鞏固,就將無可逆轉。

最終結果會是專制統治的復興。訓練有素的文官大軍,就如軍事人員一般,賦予其頭領以無上的權力。這種權力時常導致篡權現象。

「但是我們會警醒所有這些災難,我們會採取預防措施來避開這些災難。」積極分子無疑會如此辯解道。不管是推行新管理舉措的「務實的」政客,還是計劃重組勞工的共有財產的支持者,他們的回答總是如出一轍:「一些計劃確實會因為未曾預見的原因、不利的偶然事故或者相關的錯誤而失敗,然而這次我們會吸取過去的教訓,也必定會成功!」儘管顯而易見,但是人們仍不接受這個真理:社會福利和制度正義從根本上取決於社會成員的人性;如若人性不進步,則社會福利和制度正義也無法改善;而人性不改的原因在於沿用舊有的管理社會生活的辦法來限制現今和平的生產社會。無論是社會主義者還是所謂的自由黨(後者總是辛勤地為前者鋪平道路),他們的信念不過是認為通過適當的措施,不良的人性會消解在良好的制度之中。這根本就是幻想!公民的人性缺陷將使得他們身處在任何社會結構中都會展現出惡劣的行徑。從黑鉛般的本性中練就黃金般的行為,這種政治鍊金術根本不可能!

 

當選區的議員從自治市鎮和郡高升到立法會的大廳後,選民對他們的態度就完全轉變了。當他們還是候選人的時候,他們被這個黨或那個黨嘲笑、諷刺和「詰問」,以種種方式被人們完全不屑地加以對待。但是只要他們在威斯敏斯特聚集後,這些在過去被媒體和各方傾倒各式嘲笑和謾罵的人,這些被指責為無能和笨蛋的人,馬上就會激起人們的無限崇敬。從有求於他們的人看來,幾乎沒有他們的智慧和權力所不能處理的事務。

 

社會活動是各自尋求慾望滿足的諸個體之間多種慾望集聚而成的結果,這些個體通常以他們先前的習性和思想為依據,追求最為簡易的通路——此種通路受到的抵制最小。

人類追求慾望的滿足,這也推動了個體活動和自發合作,相較於管制機構的所作所為,這樣集聚起來的行動更能促進社會進步。凡此種種,無一起源於管制機構,這些全是市民個體性或群體性自發活動的結果。相反,政府能履行自身職能,還需要歸功於這些自發活動。如果政治機器沒有來自科學和技藝的幫助,而只能借助於國家官員的發明物,那麼該機器也將失去其功能。

自發形成的社會組織如此緊密相扣,以至於你無法作用於其中一部分,而不或多或少對剩下的所有部分造成影響。

 

我深思熟慮地使用「社會集體能力」這種形容,就是為了不去制止或者譴責優勢個體用「個體能力」(individual capacities)為劣勢個體提供幫助。當他們的幫助如此無差別,以至於使得劣勢個體繁盛之時,這些幫扶就是危害;當沒有社會性幫扶之時,對個體幫扶的需求將更甚今日,而這種幫扶也更具有責任感。一般來說,個體幫扶會幫助不幸的值得幫助之人,而非無能的不值得幫助之人。個體幫扶經常會提倡同情文化,也與此同時常常給社會帶來益處。但是在肯定這些的同時,更要承認家庭倫理和國家倫理(社會倫理)之間的絕對區別,這種區別需要被堅守。慷慨(generosity)必須是家庭倫理的核心原則,而正義(justice)則必須是國家與社會倫理的核心原則,即必須在市民之間嚴格地維繫這種規範性關係:個體通過自身熟練或者不熟練的勞動——體力或腦力勞動——而獲得回報,該勞動的回報與其價值相對應,由對該勞動的需求所決定。因此,這種回報使得他可以獲得興盛並養育後代,而這也與他的優勢成正比,其優勢就是他能給自身或他人帶來的價值。

 

《社會靜力學》(1851年版):

為了適應社會狀態,人不僅需要喪失其野性(savageness),也需要獲得文明生活所需的能力。適應能力需要發展:為了面對新的任務,智能也必須有所調整;最為重要的是必須獲得一種能力,以犧牲當下的較小滿足來獲得未來的更大滿足。當然,這種轉變也令人不喜。苦難不可避免地源於體質和環境之間的不協調。

這些苦難折磨我們,且被那些無知的人視為可以通過移除其原因來得到解決。實際上,在現今這個不斷適應的進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產生這些苦難。人性被迫去對抗其所處新環境的必然所需——從而被迫被形塑成與之相一致,並盡其所能去忍受隨之而來的不幸。必須經歷這個過程!必須忍受這種苦難!地球上沒有任何權力、任何政治家設計出的狡猾法律,沒有任何仁慈者設想出的調整世界的計劃,沒有任何共有財產支持者所倡議的萬能藥,沒有任何人提出的曾經或者將來的改革方案,能夠對這些苦難有絲毫減輕。這些苦難可能加劇也正在加劇,為了阻止此等惡化進程,慈善家將有大量用武之地。但是改變總是與特定數量的困難緊密相連,如若不改變生命的法則,也就無法減輕這種苦難。

當然,人們之間自發的相互同情可以緩解這種嚴苛的進程,緩解此等進程也理所當然。當人們施展同情心卻無視其最終後果之時,無疑將會造成傷害。但是由此帶來的缺陷並不比一事無為更為糟糕。只有當同情打破公正,只有當同情所進行的干預是平等自由法所禁止的行動之時,只有當同情在特定的生活層面阻礙了體質和環境的適應關係之時,同情才會造成純粹的惡果,從而背離其目標。最終,同情增加而非減輕苦難。它幫助那些最不適應生存者滋生繁衍,從而阻礙了那些最適者繁榮昌盛——從而擠壓了最適者的空間。它將使得那些生活充滿最大痛苦者擠佔世界,而使得那些生活充滿最大快樂者被迫出局。它破壞了積極的痛苦,也阻礙了積極的幸福。

 

當從更深遠的視角來看待事物之時,在很大程度上我們可以對之前提及的階級在立法上的錯行有所解釋,從而對這些錯行的責備也會有所減輕。這些錯行的根源在於一個錯誤的認識,就是將社會視為一個人工產物,相反,社會是一個自然生長物。無論是過去的文化還是現今的文化,都沒有給大多數人一個有關社會的科學概念——社會有其自然結構,此中所有的機構組織(無論其是政府性、宗教性、生產性還是商貿性等等)相互之間都關聯緊密,這種結構在某種程度上是一個有機的結構。人們可能在名義上接受這種概念,但是不會以此等方式來行動。

 

毋庸置疑,在眾多可怕的信念中,最為可怕的莫過於就連學習一項簡單的手工活,諸如製鞋,都需要一段漫長的學徒期,而唯一沒有學徒期的工作竟然是為國家立法。

 

在所有不可否認的真理當中,第一條雖然顯而易見卻總被全然忽視的真理就是:社會中所呈現的各種現象,無一不根源於人是一種個體生命,同樣的也無一不植根於人類是一種普遍生命。由此,我們不可避免的推論是,對這些涉及生理性或者心智性的生命現象來說,除非它們之間的關係是混亂的(然而這種假設已經被生命的自身維持所證偽),否則其所造就的現象,就不可能是完全混亂的:現象之中必然有某種秩序,當人們不得不集聚在一起開始合作之時,這種秩序就從現象中產生。顯然,如果人在管理社會之時,未曾研究過此等社會秩序所造成的各種現象,那麼他肯定是在製造危害。

第二條真理是,在先驗推理之外,我們必須強制立法者對不同社會進行比較來認識這個結論。十分顯而易見的是,在對社會組織的細節進行干涉之前,人們必須先行探問社會組織是否有其自然史,而為了解決這個問題,人們需要從最簡單的社會入手來探究,來發現各種社會結構履行了何種功能。這種比較社會學(comparative sociology)展現了社會在起源上至關重要的一致性,可惜人們很少對此進行研究。

第三條真理則是,在我國和他國的法律記錄中有大量有益的指導信息,這些信息需要引起人們更多的關注。無論是選舉人還是被選舉人都相信,人們無須系統地學習立法,這也導致過去那些希望使得人們獲得幸福的立法,反而給人們帶來不幸。如若對過去流傳下來的立法經驗沒有廣泛的瞭解,人們當然也就無法正當地履行立法職能。

 

立法者經過廣泛的和有序的調查之後,做出決定,縱使這時他的措施產生惡果而非良效,除了推理出錯外,他無須承擔更多的責任。相反,在立法者的觀點推動法律並見諸價值之前,他必須仔細地考究那些繁多的事實,如果他對此完全陌生或所知甚少,還助推法律通過,並且因此造成苦難和死亡,那麼我們將不會饒恕他。

 

對每個集體組織來說,其正確的普遍組織原則都是由組織成員相互定約,以此各自服從大多數人的意志,但是服從的範圍僅限在所有那些有助於達成組織成員加入組織時所希求的目的,此外無他。僅在此等範圍內,契約才有效。就契約的最本質特徵而言,每個加入契約的人必須知道他們定約的目的。就那些與他人結合以追求特定目的的人而言,他們不能認為自家的聯合組織在理論上可以承擔其他所有的非特定目的,他們所加入的契約並不能被延伸到這些非特定目的之上。如果在聯合組織及其成員間的契約之中,並未就追求這些非特定目的做出說明和解釋,那麼多數人強制少數人去追求這些目的,如此與嚴酷的暴政有何差異!

 

在政府成立之前,權利就已經或多或少地存在,隨著政府的發展與軍事活動的興起,權利日漸模糊,因為這兩者通過捕獲奴隸和建立等級,促進了身份體制的發展。人們可以再度對權利形成清晰的認識,這也只有在軍事活動日漸消亡和政府權力衰退之後才有可能。

 

為了增進有益健康的活動,在各種產業、事業和職業之中維持適當的比例,以此來維繫和幫扶社會性的生命活動,對此我們首先必須減少限制,讓人們可以享有自由與他人定約;其次,我們也必須強制定約者履行契約。正如我們所見,當人們聯合起來之時,對每個人行動的自然限制只能是那些源自個體之間的相互限制;所以,他們的自願定約不受限制——干預他們的自由定約就是干預他們自由行動的權利,自由行動的權利是每個人固有的權利,只要他完全認識到他人也享有同樣的權利。同樣正如我們所見,保護他們的權利意味著強制人們履行已經訂立的契約,因為違反契約就是對權利的間接侵害。

 

人們都希望免受犯罪與無序之苦。因此,為了維繫這條對個體生命和社會生命來說都至關重要的原則,少數人服從多數人才是為正當,這意味著只有為了更好地保護每個個體的自由和財產,人們才能對這些自由和財產進行干涉。同時,在此限度之外,少數人服從多數人並無根據,換言之,這意味著如若逾越保護個體的必要條件,而對個體進行更大的干預,那麼就是違背上述本應該加以維護的關鍵原則。

 

政府的權威不過由委託人授予,而且也受制於委託人施加的限制。此外,更為深入的結論將是對政府所通過的法律來說,其自身內在並沒有神聖性,相反,無論這些法律有何種神聖性,其神聖性全部應該歸於倫理上的授權——我們發現這種倫理授權源自社會條件下人類生命的法則。接下來的推論將是,如果法律未經倫理授權,那麼也就沒有神聖性,從而人們可以合理對其進行質疑!